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參謀本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相互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官(管)
  召集會議商討,如仍無法獲致一致意見時,再呈報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
  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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