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防空避難場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整修
  一、結構有部分損壞者。
  二、進出口及通道阻塞者。
  三、通風設備不良及附屬設備缺損者。
  四、無排水設備或有滲(漏)水者。
  五、其他經鑑定須加以整修者。
  防空避難設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拆除或遷建。
  一、足以妨礙交通、市容或公共設施者。
  二、結構嚴重損壞已無法整修者。
  三、其他經鑑定確無使用價值者。
  前項防空避難場所不分直轄市、省轄市或其他縣市,一律由當地警察機
  關複檢核定後,按行政系統督導執行並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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