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避難場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整修 一、結構有部分損壞者。 二、進出口及通道阻塞者。 三、通風設備不良及附屬設備缺損者。 四、無排水設備或有滲(漏)水者。 五、其他經鑑定須加以整修者。 防空避難設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拆除或遷建。 一、足以妨礙交通、市容或公共設施者。 二、結構嚴重損壞已無法整修者。 三、其他經鑑定確無使用價值者。 前項防空避難場所不分直轄市、省轄市或其他縣市,一律由當地警察機 關複檢核定後,按行政系統督導執行並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