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國軍實彈射擊時,發現未爆彈或散(遺)廢彈者,應立即報由軍、憲、
  警機關(單位)處理,嚴禁隨意觸動、撿拾、掩匿、棄置或非法收購、
  變賣。
  處理機關(單位)於受理民眾報案時,應由專業人員本就地爆燬之原則
  於一週內清理完畢。
  第一項未爆彈或散(遺)廢彈如經查明係由國軍散(遺)失、棄置或未
  盡清除之責者,其失職人員應依權責議處。
  警察機關於受理民眾對於第一項未爆彈或散(遺)廢彈報案時,應通知
  作戰區派遣當地未爆彈處理小組前往鑑定,依權責處理之,必要時得通
  知有關軍種派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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