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廢舊及不適用物資鑑定每一階層處理時限規定如左:
  一、處理執行單位:物質依權責核定為廢品後,填報鑑定表時限為三天
      ,由技勤署核轉呈請總司令部核定時止,時限為四天,共為七天。
  二、總司令部:接獲鑑定表詳予審查核定令復時止,時限為七天。
  三、國防部:接獲鑑定表核定令復時限為八天。
  四、三軍調節時間,以二十天為最大期限。
  前項由填報鑑定表,至國防部核定時止,總時限為二十二天,由填報鑑
  定表至總司令部核定時止,總時限為十四天(不含調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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