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除第六條自發布日施行外,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
為利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應調適,有提供緩衝期之必要,爰除第
六條外,明定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至第六條有關個人資料安全事故之預
防、通報及應變規定刻不容緩,爰明定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