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除第六條自發布日施行外,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為利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應調適,有提供緩衝期之必要,爰除第 六條外,明定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至第六條有關個人資料安全事故之預 防、通報及應變規定刻不容緩,爰明定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