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一、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非屬本協定前述各條規定之所得,不論其
      來源為何,應僅由該一方締約國課稅。但若該所得係自他方締約國
      取得者,他方締約國亦得對是項所得課稅。
  二、所得人如係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經由其於他方締約國境內之常設
      機構從事營業或固定處所執行業務,且與所得有關之權利或財產與
      該機構或處所有實際關時,除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不動產所得外,
      不適用前項規定,而視情況適用第七條或第十五條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