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非屬本協定前述各條規定之所得,不論其 來源為何,應僅由該一方締約國課稅。但若該所得係自他方締約國 取得者,他方締約國亦得對是項所得課稅。 二、所得人如係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經由其於他方締約國境內之常設 機構從事營業或固定處所執行業務,且與所得有關之權利或財產與 該機構或處所有實際關時,除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不動產所得外, 不適用前項規定,而視情況適用第七條或第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