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條以外公立幼兒園之其他服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
用,契約中應明定其權利義務;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
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
資雙方組織協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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