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學校法人於清算時,其所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依教職員工適用法規應負
擔之保險費、超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及本基金所
墊付之上開各類款項,其受償順序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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