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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學校法人於清算時,其所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依教職員工適用法規應負 擔之保險費、超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及本基金所 墊付之上開各類款項,其受償順序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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