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
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
減免。
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
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並考量費用負擔,宜依取用目的之不同而採取
不同之計價標準,爰明定政府機關依本法規定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
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且對於申請政
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得予減免費用,俾資鼓勵,
二、明定得向申請人收取公開政府資訊之費用,包括檢索、審查及複製
(重製)之成本;其收費標準授權由各機關自行定之,以符實際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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