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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無照營業之處罰)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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