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電信機構對於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及設備之申請,在不妨礙長途通話、市
  內電話、電報、數據通信等公眾通信業務,並有多餘電路可供出租者,
  應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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