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之客、貨運價表,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以
  電信網路、新聞紙或雜誌等公開方式公開其運價資訊;經營固定客運航
  線者,應另於營業處所公開其運價資訊。
  前項運價表,航政機關認為有不合理或不利於國家進出口貿易或航業發
  展者,得令業者限期修正,必要時得暫停全部或一部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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