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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航空站地勤業者請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請領 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三萬六千元;換( 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證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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