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宿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納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
牌之規費;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民宿登記證或民宿專用標識牌
者,亦同:
一、民宿登記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民宿專用標識牌:新臺幣二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證照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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