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