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強化特定用途再生粒料流向管理,及因應該署 一百十年九月十五日修正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 品,新增許可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應進行流向追蹤之再利用產品項目, 爰增訂第二項有關再生粒料清運機具及遞送聯單申報之規定,及增訂 第三項有關最終再利用產品銷售使用紀錄申報之規定。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