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
,其租賃關係終止,由出租人收回其農業用地時,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
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九條及促進產業
升級條例第二十七條有關由出租人給付承租人補償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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