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五條第
    三項所定認證業務,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許可展
    延而經營認證業務。
二、認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處分,於停止
    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期間,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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