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漁業權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
請換發。
漁業權執照失效時,其漁業權亦同時消滅。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