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必要費用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
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
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
第二條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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