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高壓氣體所用之閥或栓,應依左列規定:
  一、閥上應標明開與關之方向指揮。
  二、與閥與栓相連之配管,應於其接近閥、栓明顯之處,標明管內氣體
      種類及流向。
  三、對安全有重大影響而又不常動用之閥、栓,應有加鎖或封印等之設
      施,但緊急用閥、栓不在此限。
  四、經常使用之閥、栓場所,應依其使用次數及性能與便利人員之操作
      ,設置適當之踏腳板,並保持必要之照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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