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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測試後,應檢人在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提出疑義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檢 具原題影本,送請原命題或審查委員說明之。如確有錯誤,該題不予扣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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