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86.11.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除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外
  ,並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或核備之事項
  ,且應自行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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