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票券金融公司應視營業單位及業務量之多寡,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
  任內部稽核人員,其中並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
  之立場,執行其職務。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
  二、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且具有二
      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三、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四、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
      業人員二年以上,經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
  內部稽核人員最近三年內應無受記過以上之處分。但因他人違規或違法
  所致之連帶處分,且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者,應至少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
  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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