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任人向客戶收取之委託報酬,應依委託投資時之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淨
值或其他法令規定之基準,依一定比例計算之。
受任人向客戶收取之績效報酬,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績效報酬應適當合理。
二、績效報酬應由客戶與受任人共同約定投資目標、收取條件、內容及計
    算方式,並列入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三、委託投資資產之淨資產價值低於原委託投資資產時,不得計收績效報
    酬。
四、績效報酬之約定不得以獲利金額拆帳之方式計收,並應有一定之限額
    ,且就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所訂衡量標準時始能提撥一定比率或金額作
    為績效報酬。
五、實際經營績效如低於所訂衡量標準時,雙方可約定扣減報酬,惟不得
    扣減至零,或要求受任人依一定比率分擔損失金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