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每一全權委託交易帳戶之保管機構以一家為限。委任人將全權委託交易資
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時,應於保管機構開立期貨交易保管帳戶。但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部分,應依當地法令或市場實務辦理。
前項全權委託交易帳戶及期貨交易保管帳戶之戶名應載明委任人及受任人
之姓名或名稱,並編定識別碼。但全權委託交易帳戶或期貨交易保管帳戶
名稱之欄位,於共同委任情形,如不敷記載全體共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
者,而分別於受任人與全體共同委任人簽訂之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或
保管機構與全體共同委任人簽訂之委任契約中載明該全體共同委任人之共
同委任身分編號後,得以記載其中一位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並標示委任人
總人數之方式代之。
約定可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帳戶,其保管機構得依實際
需求於不同之投資地區分別複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受託交易資產之保管
工作,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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