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申請辦理退休、資遣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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