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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喪失申請退休、資遣之權利)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申請辦理退休、資遣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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