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設置許可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收容處所,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辦法
規定取得設置許可及登記證書;屆期未完成者,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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