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 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等,連同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 名冊報請教育局備查。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之聘書,由家長會發給。 二、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幼兒園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