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
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等,連同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
名冊報請教育局備查。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之聘書,由家長會發給。
二、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幼兒園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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