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專業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之:
一、收托滿二個月至未滿二歲之兒童,每五名應置護理人員或保育人員或
    助理保育人員一名,未滿五人者以五名計。
二、收托滿二歲至未滿四歲之兒童,每十名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
    一名,未滿十名者以十名計。
三、收托滿四歲至未滿六歲之兒童,每十五名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
    員一名,未滿十五名者以十五名計。
四、收托國小學童每二十名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一名,未滿二十
    名者以二十名計。
前項托兒機構助理保育人員名額不得超過保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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