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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臨檢勤務係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 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所賦予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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