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應將未參與建設之管線事業機關(構)使用費中之建造費用,依工程 主辦機關及管線事業機關(構)之出資比例,攤還各參與建設之機關(構 )。 使用費中除建造費用應攤還參與建設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外之其他部分 ,由主管機關另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並 成立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