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共同管道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將未參與建設之管線事業機關(構)使用費中之建造費用,依工程
主辦機關及管線事業機關(構)之出資比例,攤還各參與建設之機關(構
)。
使用費中除建造費用應攤還參與建設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外之其他部分
,由主管機關另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並
成立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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