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兒童保護通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辦單位得定期舉辦兒童保護業務研習(討)會或個案研討會等,以增
  進相關工作人員兒童保護專業知能。
  警察機關、衛生醫療機構、學校、幼托機構應於工作人員職前或在職訓
  練中,納入兒童保護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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