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支用機關應按月列印對帳單,內容包含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餘額及其他
款項餘額。核對帳務如有不符,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列對帳通知單送交財
政局核對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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