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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各支用機關應按月列印對帳單,內容包含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餘額及其他 款項餘額。核對帳務如有不符,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列對帳通知單送交財 政局核對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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