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得不予處理: 一、非屬消費爭議事件。 二、無相對人。 三、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 四、非消費者或其代理人提起。 五、欠缺具體內容或有其他事由,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六、曾經調解不成立。 七、業經法院判決、調解成立或已獲其他妥適處理。 八、同一事由重複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