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溫泉標章標識牌毀損或附記之使用事業名稱有變更者,溫泉使用事業應
  於毀損或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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