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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溫泉標章標識牌毀損或附記之使用事業名稱有變更者,溫泉使用事業應 於毀損或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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