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府撤銷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
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
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歸屬臺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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