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管理娼妓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不得干涉妓女之婚姻自由)
妓女戶負責人對於妓女不得干涉其婚姻、索取聘金及限制自由。
妓女戶違背前項規定者,除由本縣警察局依法處理外,對於受害之妓女得
由警察機關及本縣婦女團體協助,依其志願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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