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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管理娼妓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22條
(不得干涉妓女之婚姻自由) 妓女戶負責人對於妓女不得干涉其婚姻、索取聘金及限制自由。 妓女戶違背前項規定者,除由本縣警察局依法處理外,對於受害之妓女得 由警察機關及本縣婦女團體協助,依其志願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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