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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之一
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之核 准期間屆滿,應於預定終止日(或核准期間屆滿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 ,共同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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