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級法院、檢察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之複丈案件,受囑託機關應依受
囑託事項辦理,其土地複丈成果僅提供囑託機關。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司法機關為各級法院、檢察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理由同
    第二百十六條說明二。
二、囑託辦理之複丈案件,登記機關應本於鑑定人之特別學識,依司法機
    關囑託提供鑑定成果,並按囑託函內容逕送鑑定成果書圖供其裁判參
    考。又爭訟事件涉及訴訟當事人或第三人,非僅與土地所有權人相關
    ,現行第一項後段對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部分似未
    妥適,爰修正為正面規範是類案件應僅提供囑託機關,以資周延。
三、考量收費標準第四條業有依囑託辦理業務分別計收費用之規定,爰刪
    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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