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為
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