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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前次會議之議事錄於下次會議宣讀之;最後一次會議之議事錄,由主席簽 名確認之。 議事錄,出席代表認為有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時,應以書面提出,經本會會 議之決議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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