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所為徵用或徵購之命令,不依規定時間、
    地點交付應徵用(購)物資或報到者。
二、違反依前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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