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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市政府各局處會及直屬機 關首長,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市議員於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首長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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