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將下列事項以書面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一、更新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
二、應領之補償金額。
三、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本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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