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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之處理)
重劃區內土地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分配確定後,依據分配結果予以協調清理後,逕為 轉載或為塗銷登記,並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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