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
    。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
    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
    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四、室內裝修圖說。
前項第三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
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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