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本院應將營運成果及收支決算報告,委託會計
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及送
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國防部或其他相關機關
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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