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各通訊社、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事業對軍事新聞如有錯誤不實
  之報導,其屬於國防部或涉及兩個軍種者,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調
  更正,其屬於單一軍種者,由各該總司令部新聞主管單位協調更正或依
  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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