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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不定期晉任,應依本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由國防部不定期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修正,爰將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刪除, 及定明國防部為辦理不定期晉任之權責單位,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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